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销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农贸市场)。
食用农产品,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 1
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性质的产品。
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指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连锁配送中心和批发、零售市场的入场经营者。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经营区域必须有明显的标志标识。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划行归市,并设立独立的家禽、水产品经营区和宰杀区;对场地及 2
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二)对管理职责进行公开承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市场内醒目位置上墙公示,设置宣传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配备专、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三)应当审查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执照、相关许可证和个人的身份证件,建立健全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管理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证照、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四)与入市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质量安全责任;
(五)按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地证明、销售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明等;
(六)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市场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积极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涉及本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
(七)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有发生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 3
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作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行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
1.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超过保质期限的食用农产品;
8. 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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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购入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详细的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并出具机打小票、手工书写清单等其他有效票证。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采取立即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批类产品进入市场等退市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零售(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食品)检测室(站),配备食用农产品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自检制度。
市场开办者对经销的食用用农产品开展日常质量监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在日常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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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用农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第十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销售凭证和下列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种植大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入市,应当持有产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不能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应当持有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出具的产地准出证明; (二)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市,应当出具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经其他批发市场进入我省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销货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或者产品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明; (四)不能提供认证标志证明、产地准出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入市,应当持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收 …… 此处隐藏:44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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