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
本标准为福建省住建厅新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为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了指南.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第一”思想贯穿到建设工作全过程,发挥好组织领导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安全质量综合监督体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总协调、总牵头作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统称监督人员)考核认定与发证以及对设区市、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等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本标准为福建省住建厅新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为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了指南.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和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等工作委托其所属监督机构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派人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按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履行核实事故基本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职责。
第七条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体及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标准所称的工程安全实体监督执法,是指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和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等实施监督抽(检)查。
本标准所称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执法,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抽(检)查。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机构建设,确保监督机构参公或全额拨款,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监督机构具备监督和检测能力。
第九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具体考核认定办法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福建省住建厅新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为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了指南.
(一)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
(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能力评价制度;
(三)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制度;
(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的采集、统计、上报和“三网”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五)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编制、审批和监督交底制度;
(六)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管理制度;
(七)责令改正通知下发和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工程项目停工(或局部停工)及复工审批制度;
(八)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测评、群众投诉等队伍作风建设制度;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一)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书》(见附录A);
(二)确定监督抽(检)查方式;
(三)制订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工程安全实体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抽(检)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档案。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查验下列材料,重点核查合同备案和远程监控申报系统网上或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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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
(二)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三)“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合同;
(四)建设或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录B)。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可以组织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专业协会等专家参与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协助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结合本辖区内工程安全突出问题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见附录C)。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安全实体抽(检)查主要内容;
(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抽(检)查主要内容;
(三)监督抽(检)查问题处理办法;
(四)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可采取监督抽(检)查的办法,对工程安全实体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根据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和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统称“三网”系统)动态考核统计数据分析,对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或企业实行增加抽(检)查频率等差异化监管。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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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抽(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二)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局部停工整改或全面停工整改;
(三)有关工程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此处隐藏:61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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