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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6-06
导读: 新疆大学 硕士课程论文 解析我国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姓名:赵广宗 学号:107551201107 指导教师:杨新红 班级专业: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课程类型:刑法学 二O一二年十二月 摘要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劳动者 目录 摘要 引言

新疆大学

硕士课程论文

解析我国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姓名:赵广宗

学号:107551201107

指导教师:杨新红

班级专业: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课程类型:刑法学

二O一二年十二月

摘要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劳动者

目录

摘要

引言

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

(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现实意义

(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进程

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一) 关于本罪的概念

1、 劳动关系的界定

2、劳动报酬的界定

(二) 本罪的犯罪构成

1、 本罪的犯罪主体

2、 本罪的主观方面

3、 本罪的客观方面

4、 本罪的犯罪客体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2、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3、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情节

(一)本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二)本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参考文献

论我国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引 言

2011 年 2 月 25 日,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典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后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学术界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概括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弥补了劳动刑法之不足,提高了对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力度。

但是,该罪自 2011 年 5 月 1 日实施以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获罪的却寥寥无几,似乎该罪的设立是政府当局为了平息舆论的权宜之计,并非下决心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治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恶劣顽疾。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立法的不足可以在司法实践

中完善。只有加深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论探讨和制度构建,在司法中解释法律、完善法律,才能实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

本文将立足我国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通过采用文理解释及论理解释的方法,对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与相关罪名的认定界限及量刑等问题的阐述,来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以期推动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施行,发挥其在实践当中的作用,进而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现实意义

1、增强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之前,劳动者遭遇欠薪纠纷时,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由于劳动监察部门被虚化、边缘化,只有“软权力”,没有查账、冻结资金、查封资产的“硬权力”,其所作决定缺乏权威性和执行力;而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半行政半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易受行政政策的影响,其裁决缺乏终局权威性;诉讼途径耗时费资,代价高昂。几番周折之后,劳动者未必能得到薪酬,用工者顶多是付出薪酬及经济补偿。维权成本之高昂、违法成本之低廉,维权渠道之低效为用人单位侵占劳动者劳动报酬创造了有利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它犹如一把利剑悬在用工者的头顶,无疑将起到劳动法、

民法所起不到的震慑作用。该罪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的前置性规定将促进劳动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倒逼劳动行政部 门提升劳动行政执法的力度,增强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2、促进用工单位管理规范化

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时赚取利润。企业要达此目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能够正常进行,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的前提是企业各部门协调运转、各生产要素合理配置,而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转的保障。财物制度、人事资源管理制度、薪酬发放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最关心的是能否及时足额得到劳动报酬,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对用工单位的人事资源管理水平、薪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包括劳动报酬结构的组成和比例,工资发放的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薪酬制度的落实要求相关规章制度的健全落实,从而带动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3、促进劳动刑法学的研究与繁荣

劳动刑法是英、法、美、德、日等发达国家于 20 世纪四、五十年代逐步进入福利社会过程中新生的刑法分支学科,是由劳动法与刑法交叉融合而产生的。劳动刑法属于一种复合型法律规范,既有劳动法规范的属性,还具有刑法规范的属性。相应的,劳动刑法学不仅研究劳动法,也研究刑法。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严重危害劳动权益现象是劳动刑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不对称的劳资关系是其规范基础。所谓

劳动刑法,我国学者将其概括为:刑法分则体系中所涵盖的、与劳动权利刑法保护问题和劳动争议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性质(罪与非罪)和法律责任问题的法律概念、规则体系。劳动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劳动犯罪、保护劳动法益、建构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刑法典中的劳动刑法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第 134 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 135 条)、不报瞒报事故罪(第 139 条)、协助强迫劳动罪(第 244 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 244 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为我国劳动刑法家族增加了新成员,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浓厚兴趣,初步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随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研究的深入,必将推动劳动刑法学的兴起与繁荣,进而落实劳动权在人权领域的基础性地位。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进程

2003 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重庆视察期间关心当地农民工所遭遇的欠薪事件,要求当地政府出面帮助,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自此,社会上的欠薪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

2005 年,广东省人大代表首次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要求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增设新罪,以规范当时社会上普遍发生的欠薪行为,这一观点引起包括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愈演愈烈的欠薪行为也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

2006 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呼吁要求刑法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议对欠薪行为进行刑事立法,在《刑法》中增设关于欠薪犯罪的规定。该法院成为第一个公开呼吁增设欠薪犯罪的

司法机关。

2010 年 3 月,全国总工会首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认为有必要将欠薪罪写入刑法,依法对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010 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草案正式将欠薪行为入罪。

2011 年 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恶意欠薪罪正式列入我国《刑法》,并将于 2011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

2011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执行<刑法& …… 此处隐藏:70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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