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新城税收保障办法
秦汉新城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秦汉新城税收收入,切实规范税收征纳双方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秦汉新城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秦汉新城管委会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新城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新城区域税收保障的责任,研究税收保障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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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涉税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工作。
第二章税收协助
第五条秦汉新城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一)工商分局:提供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年检信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
(二)公安局: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房屋租赁信息。
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依法查询纳税人身份证信息、暂住人口居住证、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供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实测信息。房屋预售证发放、房屋预售网上备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本地区首次购房证明、—2—
房产交易信息。
(四)审计局: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五)招商局:提供新城招商引资项目清单和汇总统计表,自贸区招商引资项目清单和汇总统计表。
(六)发展改革局: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信息,鼓励产业目录确认信息。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等信息,规模以上企业分户销售收入、利润、工资等信息。
(七)人社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复原退伍军人就业证书发放等信息,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福利企业年检信息,《残疾人证》发放信息。
(八)农林水和交通工作局: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运营的农用车船登记、报废、年检、外地农用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等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
(九)教育卫体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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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提供医疗机构的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提供网吧、歌舞厅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实时提供商业性文艺演出的规模、收入和演员、经纪人等相关人员的收入等信息。
提供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
(十)财政局:提供一般预算收入执行表及明细表,支付企业财政补贴、奖励资金明细表;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等资料。
(十一)国税分局:提供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代码、经济性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申报的税种和金额等纳税信息;纳税人税收减免等信息。
(十二)地税分局:提供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代码、经济性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申报的税种和金额等纳税信息;纳税人税收减免等信息。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变更、注销及年检信息;具有成品油产品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
(十四)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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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劳动保险、残联、工会等社会保险费、各项政府性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征收管理工作,提供缴费人费源状况、费源变化情况等信息。
(十六)除以上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
(十七)税务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提供以上涉税信息的具体方式、时限、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六条对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提供信息的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第八条管委会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信息交换平台,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九条管委会应当成立涉税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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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提供、传递涉税信息。
第十条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机关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管委会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处理、分析信息平台,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管委会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管委会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完善之前,向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三条管委会各部门及其财税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涉税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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