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休息休假制度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节 第二 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标准工作时间 特殊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 休 假 制 度
第一节 标准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 ,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 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 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但不包括劳动者上下班 的在途时间。
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 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或劳 动合同依法约定。 3、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法律责任。
1、准备结束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 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是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 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 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 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二)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又称法定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得免于履行劳 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时间的范围包括日常休息和休假1、日常休息,即工作日不计入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和计入 工作时间的间歇时间(即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以及相邻两 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相邻两个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即周休日)。 2、休假,即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各种假日。
休息时间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劳动者给付义务,即不必 为人单位从事劳动或工作; 2、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 必要保证; 3、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供; 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 用的,应当给予特别补偿。
二、最高工时标准。
最高工时标准,又称法定最长工时,是指法律规定在一 定自然时间(一日或一周)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 最高工时的形式有法定日最长工时和周最长工时。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即劳动 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即 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建国以来我国关于法定周最长工时规定的变化:1、共和国成立至1994年2月28日,法定周最长工时 为48小
时; 2、1994年3月1日至1995年4月30日,法定周最长工 时缩短为44小时; 3、1995年5月1日至今,法定周最长工时进一步缩短 为40小时。
最高工时标准是法定强制性标准,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在全国范围内应当普遍实行最高工时标准,除了具备法 定特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法定最长工时的限制; 2、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日或周最 长工时,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 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法定日和周最长工时的要求实 行作息办法而采用其他工时形式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履 行法定审批程序;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周)工时应当 与法定日(周)最长工时基本相同; 5、用人单位不遵守最高工时标准、违法延长工时的,应当 追究法律责任。
三、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 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 周。 该工作时间按照正常的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于均衡工作制 度,它一般以法定最长工时作为其时间长度,我国规定为每周5 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
四、标准工作时间的折算问题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 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 天数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 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 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 折算为: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案例呈现: 黄某为深圳某商场的员工,黄某每天上班时间 为6.5小时,每周上6天班。黄某与公司签订的《聘 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公司《劳 动管理制度》关于工作时间规定:员工以完成工作 任务为原则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足40小时的,周工作日调整为6天予以补 足。 2006年8月3日,黄某因不能胜任工作与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 偿金、自入职以来至被公司解雇之日的周六加
班费。 该商场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商场应否支付黄某加班费?
案例评析 : 在案例中,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以及劳动部《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认为,黄某虽然 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但是每天工作仅6.5小时,一 周共计工作才39小时,没有超过《聘用合同》所约 定的工作小时,也未超过法定周工作小时,驳回了 黄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要求。
第二节 特殊工作时间一、特殊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形式 特殊工作时间又称非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定只是用于特 殊情形,并且工作时间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标准工 作时间的工时形式。 根据我国立法,特殊工作时间包括缩短工作制、不定时 工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
二、缩短工作制及其使用范围缩短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 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目前在我国允许实行缩短工作制的情形限于一下几种:1、特定的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个工作日的时间要少于8小时。) 2、夜班。(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这里 所指的“夜班”一般是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第二天早晨6点之间当班。)
3、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可哺 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婴儿,每 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两次哺乳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 乳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工应当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制度;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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