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发稿时间:2010-04-22 阅读次数:712)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文件
苏园规〔2010〕7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确保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安全有序实施,规划建设局特制定《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管理 规定 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2010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200
份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
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指“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支撑结构设计、施工与拆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周围环境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四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负责园区深基坑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或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两轮的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两轮,施工方案两轮),其余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一轮的专家评审,具体专家评审细则见附件。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还应同时遵守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
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八条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园区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实行总承包制,鼓励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严禁将土方开挖、降水工程进行单独发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包含有应急预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参建单位,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调查范围应根据周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到不少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深基坑工程在发包前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
监测方案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设施,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
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纪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在设计、施工方案中制定保护措施。施工造成相邻设施出现险情或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七条 在深基坑施工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个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基坑开挖条件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资料,由施工单
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对于开挖过程中形成的支护构筑物,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阶段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和检测单位,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围护体系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保证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1)提出预防对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确保施工不会危及相邻设施的安全;
(2)明确监测对象及监测数据报警值,并有监测点布置图;
(3)对深基坑施工作业程序、土方开挖与回填、地下水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一般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周边环境,深基坑工程不宜采用敞开式降水方案。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勘察单位应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的沟通,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向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
当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应职责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四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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