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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7
导读: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永兴县金银回收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永执字第91一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永兴县金银回收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永执字第91一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杰,男。

被执行人湖南永兴县金银回收总公司

住所地:永兴县城关镇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李岳旺, 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永兴县金银回收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尚有82639.00元未受偿,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永兴县金银回收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1)永执字第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邝 卫 审 判 员 雷 金 书 二0一一年 五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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