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 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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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第二节 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1.自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英美法上的概念:“亲属”与“联系”同义,是血亲或最近血亲的通称。
3.我崎荣(日)等: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亲属关系,这些人互称为亲属。
4.巫昌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 杨大文: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揭示亲属概念的本质,即:
第一,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关系通过固定的身份来体现。
第三,这种关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这种关系的差异是通过一定的称谓来体现的。
亲属定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亲属概念与相近、相似概念的区别
1.我国古代史上的“亲”与“属”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但古代这两个字是有区别的,“亲”是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后来二者连用,其含义合一。
2.亲属与家属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目前已废除此种称谓,统称为家庭成员。因此,家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其范围也比亲属要小。
3.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极少部分,而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却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
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因遗传学规律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它可以时代延续下去。如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学上的亲属,是指法律规定和承认的亲属。它包括自然形成的亲属,还包括法律所确认的无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创设的亲属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消灭。
亲属具有如下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的表现形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任意解除和变更。身份是表明人在社会关系中特定的资格和地位,称谓是身份的标志,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大多是自然形成的,也有法律设定的。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亲属的产生途径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的范围
由于亲属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只有法律确认的亲属相互之间才有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某些亲属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是无条件的,如父母子女、而某些则是有条件的,如祖孙、兄弟姐妹等。法律规定范围外的亲属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叔叔与侄儿等。但并不妨碍它们之间自觉地履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
4、亲属具有特定组织形式或者共同体结构。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已基本上集中浓缩于家庭之内;家庭是典型的普遍的亲属共同体;家庭中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涵盖了现代亲属关系的绝大部分内容。
三、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宗亲。依据父系宗族血缘关系而发生的亲属。
⑴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以九族为断。“本宗”、“正宗”
⑵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即所谓的“来归之妇”
⑶出自同一祖先未嫁的父系女性血亲。“在室女”
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又称外姻、外族、女亲。
与母亲血统相联系的亲属。“母党”“女族”
出自同一祖先已嫁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其所生的后代。
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妻族”
何谓“九族” ?九族就是以自己为本位,上推四代(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推四世(子、孙、曾孙、玄孙),加上自己一族,一共九族。
(二)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
现代亲属法依据亲属关系发生原因的不同进行分类,但有争议
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墨西哥、秘鲁等国民法典; 二是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关于配偶应否作为亲属的组成部分
否定说
肯定说
1、配偶。夫与妻的对称。
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形成的基础,是亲属关系的源泉,在亲属关系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血亲,凡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
自然血亲 全、半血缘 注重出生的事实,不考虑父母婚姻状态
拟制血亲(准血亲) 可能也存在血亲(过继)
3、姻亲,(配偶本身除外),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血亲的配偶:指己身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子、姐夫、婶子、舅妈、姑父、姨父、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等
配偶的血亲:指己身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夫的兄弟姐妹、继子女(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丈夫的舅妈、妻子的伯母 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外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四、亲属的范围
亲属关系以夫妻或者父母子女为连接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关系无穷。若不划分一定界限,其范围将极其广泛。
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的两种立法例: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分别实用性限定法。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就是采用了个别实用性限定法。
一、亲系
(一)概念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联络系统。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二)分类
1、按照血缘联系是否直接,分为直系亲与旁系亲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公婆
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间等。
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前者如配 …… 此处隐藏:25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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