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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0
导读: 3、燃油电厂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6]第1235号) (十五) 供暖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

3、燃油电厂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6]第1235号)

(十五) 供暖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摘自财税[2009]11号)

(十六) 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摘自财税[2009]9号)

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1]97号)

(十七) 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

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2、军工系统:

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的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

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4、物资调拨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第121号)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7]135号)

(十八) 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劳改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29号)

(十九) 金融资产

1、资产公司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摘自财税[2001]10号)

2、金融机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3]141号)

(二十) 民族贸易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2006]103号)

(二十一) 黄金、钻石、铂金

1、黄金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2]142号)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摘自财税[20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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