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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0
导读: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自2008年7月1日起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财税[2008]]156号)

8、页岩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摘自财税[2008]]156号)

9、再生沥青混凝土。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0、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采用旋窑法工艺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1、涂料硝化棉粉。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2、副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3、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5、生物柴油。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6、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摘自财税[2006]102号)

(四) 再生资源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7号)

(五) 建筑材料和生物制品

1、建筑材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摘自财税[2009]9号)

(六)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1、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摘自财税[2008]170号)

3、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4、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 …… 此处隐藏:245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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