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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6
导读: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渝新委发[2008]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启籍在北部新区七街一镇范围内,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渝新委发[2008]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启籍在北部新区七街一镇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

内依法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4050”人员是指: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男

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农转非“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技能培训补助

第四条 政策内容

北部新区组织的技能培训,“4050”人员可免费参加2次,其他农转非人员可免费参加1次,并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给予学习期间生活补助。同时,每人还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北部新区组织的技能鉴定。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 培训申请

农转非人员和“4050”人员持户口、身份证、失业证等资料到所在社区就业站填写《重庆北部新区技能培训申请表》备案。

(二) 组织实施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社区就业站、社保所将以上资料按申请培训专业逐级汇总,送区促进办审核,促进办根据情况集中委托培训单位实施培训。

(三) 补助发放

培训结束后,由社保所根据培训单位的考勤记录,按参训时间和补助标准,确定生活补助金额,报促进办审核并由社保所负责发放。

第三章 外出技能培训补助

第六条 农转非人员和“4050”人员每人可享受一次外出参加由社会办学单位举办的技能培训(限国家准入职业或工种)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每人500元。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 培训申请

农转非人员和“4050”人员持户口、身份证、失业证到所在社区就业站填写《重庆北部新区技能培训申请表》备案。

(二) 补助发放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持培训合格证明、缴费凭据交所在社区就业站初审,社保所复审,并由社保所制订培训补助发放表,报促进办审核,由社保所负责发放。

第四章 定点技校培训补助

第八条 政策内容

农转非人员申请就读定点技校当年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并履行培训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协议义务的,按每人每学期给予1200元学费补助和15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4个学期。2007年底以前入学已按原政策执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 就读备案

农转非人员持户口、身份证、定点技校录取通知书到所在社区就业站填写《重庆北部新区农转非人员参加定点技校学习备案表》备案,社区就业站、社保所逐级汇总。

(二) 协议签订

就读定点技校人员到所在社区就业站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 补助发放

每学期结束后,就读定点技校人员将《重庆北部新区农转非人员就读定点技校学期综合评价表》交所在社区就业站初审,社保所复审,并由社保所制订学费和生活补助发放表,报促进办审核发放。

第五章

第十条 政策内容

对农转非人员在北部新区以外发展种植、养殖业,并招用北部新区农转非人员5人以上,用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照每户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以农就业补贴(不同规模补贴标准不同,祥见附表),每户只能享受一项,最多可享受三年。

以农就业补贴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登记备案

已从事以农就业的人员,在从事以农就业的第一年,持户口、身份证、失业证、与以农就业所在地镇街或村社签订的三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种养殖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社保所填写《重庆北部新区农转非人员外出以农就业登记表》备案,社保所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以上资料报促进办备案。

(二)补贴申请

申请补贴人员到所在社保所填写《重庆北部新区农转非人员外出以农就业补贴申请表》,由社保所汇总后交促进办。

(三)审核发放

各镇街、促进办对申请补贴的以农就业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审核,社保所制订补贴发放表,报促进办审核,由社保所负责发放。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政策内容

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新办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照章纳税的(从事种、养殖业的除外),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登记备案

已实现自主创业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租

自主创业补贴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赁合同等资料,到所在社保所填写《重庆北部新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登记表》备案。

(二)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实现正常经营1年以后,持税务登记证和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资料到所在社保所填写《重庆北部新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三)审核发放

社保所对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情况进行初审,促进办进行复审,社保所制订补贴发放表,报促进办审核,由社保所负责发放。

第七章 小额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政策内容

对以农就业大户业主等用人单位,凡招用“4050”人员就业的,参照《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按每招用1人2万元的额度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以农就业大户业主等用人单位偿还贷款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利息清单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如未按期足额还款,责任由贷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 (一)补贴申请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业主或单位,到所在社区就业站填写申请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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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3、单位详细介绍、最近二个月资产负债、税后利润等财务报表、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购买合同;

4、招用“4050”人员花名册; 5、“4050”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 (二)审核发放

贷款人(单位)各所在社区就业站提出贷款申请,经社区就业站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后向社保所呈报。社保所对其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促进办,促进办、承贷银行对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后,发放小额贷款。贷款期满后,贷款贴息清单经促进办审核,财政局批准后予以贴息。

第八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政策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和给予全额补贴。

“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总和的2/3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可享受三年。 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1、经费申请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和9月到促进办填写《重庆北部新区单位招用“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招用“4050”人员花名册; (3)“4050”人员户口、身份证; (4)劳动合同;

(5)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2、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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