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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3.《行政强制法》的颁行将成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推

3.《行政强制法》的颁行将成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整体构想,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行政强制权是极具侵益性的行政权力,如果不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任其游离于法律的严格约束与控制之外,不利于建设法治政府与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强制法》的颁行,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在法治轨道内展开,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4.《行政强制法》的颁行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创造更好条件。《行政强制法》的颁行结束了我国长期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历史,改变了《行政强制法》这一重要法律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长期缺位的状况,厘清了长期以来的一些理论上的争议,为解决分散的强制法律规范冲突提供了依据,完备了行政强制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而且该法施行的实践经验及其理论升华将为行政强制理论的发展提供丰富素材,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立法。此外,该法的颁行有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促进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四、《行政强制法》的制度框架和特色亮点

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是行政法治的永恒话题。《行政强制法》围绕这一

核心价值力图建立起完整的规范体系和理论基础,形成了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的制度体系,形成了本法的一些创新亮点。

(一)《行政强制法》的制度框架

在行政强制设定权分配机制、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体制、行政强制行为程序等方面,《行政强制法》作出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安排,包括:

1.行政强制设定制度。也即强制权力和强制事项的设定制度。要保证行政机关有效行使权力、完成行政管理目标,需要授予强制权力;但是,授予强制权力以后,又容易被滥用造成伤害,所以对此须要保持警惕。因此,需要立法明确行政强制种类与设定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恣意与滥用。鉴于此,《行政强制法》坚持行政强制权的高门槛理念,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仅在极为严格的条件限制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有限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行政强制法》立足于防止恣意行政、规范权力行使,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和查封、扣押、冻结的特殊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的不同,《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默认式地延续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为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辅”的现行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与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的特殊程序,为强制执行设定了统一的规范。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法》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动态展开为序,逐步规定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的常态程序要求与紧急情况下的非常态程序要求,这是比较符合实际需要的。

5.行政强制行为责任制度。《行政强制法》第6章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和具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集中规定,责任形式有行政处分、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这一章节中所规定了责任制度是狭义的责任制度。这是因为责任承担的方式比较多样,如行政行为的补正、撤销和确认违法,还有造成损害需要进行赔偿。因此,行政强制违法责任的追究不仅应当以《行政强制法》作为依据,还必须结合《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上述五大制度构成一个有机体系:设定制度是前提和基础,强制措施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是主干,责任制度是保障。这些制度安排对于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行使具有特殊价值,有利于实现维护公民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尊重个人自由与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的辩证统一。

(二)《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特色

《行政强制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强制的统一、专项法典,反映了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30多年来的思想成果和实践经验,表现出如下创新亮点:

1.顺应潮流更新观念。《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制度建构,体现了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利益平衡、私权优先,以人为本、行政为民,行政谦抑、减少伤害,穷尽非强制行为、加强程序约束,加强监督制度、强化责任机制等新理念。这不

仅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顺应了我国新行政法发展的趋势。

2.体现平衡重在控权。《行政强制法》基本品格就是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不论是立法原则还是具体的法律规范都体现了这一特质。如第6章所规定的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律规范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行为也作出了约束性规定,《国家赔偿法》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法》则是专辟一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以尽可能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约束控制。

3.基本原则的体系化。基本原则体系化是《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亮点。《行政强制法》在第1章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这五大原则覆盖了行政强制设定、实施、救济等全过程,构成了完整的基本原则体系,为行政强制制度建构和运行指明了路向。

4.体系结构的科学化。《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划分为设定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制度、责任制度等有机联系的五大板块,符合对于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分类规范的科学规律和客观要求,有利于人们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与适用。

5.责任制度的明晰化。《行政强制法》不仅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作出了规定,还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此外,对于具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违法履行协助义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三)《行政强制法》的法治亮点

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经过长期研究修改、经过全民参与讨论的《行政强制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最新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较之既往一些行政法律可以说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例如下述原则和规范:

1.“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5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6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 …… 此处隐藏:31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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