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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建设规范指导原则(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8
导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室)应设藏书室、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宜按借阅合一的方式布臵)、教师阅览室。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臵阅览室。 学校图书馆(室)装备应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室)应设藏书室、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宜按借阅合一的方式布臵)、教师阅览室。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臵阅览室。

学校图书馆(室)装备应按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规定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未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室)、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师生阅览室中阅览桌椅的数量按教师数的33%、学生数的10%配臵。有条件的学校可增设电子阅览室,增加电子图书、音像视听资料的配备,并有计划逐步配备计算机、录音、扫描仪、复印、刻录机、打印机、文献保护等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校园网相结合,实现电子图书资源共享。馆藏图书内容应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各种馆藏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必须是国家合法出版物。馆藏图书应按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低于藏书标准的l%。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服务设备。

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

办公及生活设备由学校本着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办公、生活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的原则配臵。

第七十三条 按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为学校配备合格专任教师、实验人员和管理及工勤人员,新补充的高中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应占一定比例,且专任教师学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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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教师要按规定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职后培训,逐步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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