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案例分析(3)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15、福州市某残疾人用具生产企业于2000年变更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原管理层人员甲某认购5万元,乙某、丙某、丁某各认购4万元,其余职工共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甲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某、丙某为公司董事,丁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丁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28万元外,其余l2万元由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平均认购。同年10月,丙某与其妻戊某协议离婚,戊某要求丙某补偿25万元。丙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戊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该公司因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除丙某外,甲某、丁某、乙某在公司形式变更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残疾人用具企业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购设备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违法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丁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违法成立,判处罚款35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形式变更时,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2)新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3)新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戊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丙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新公司因被判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有效。①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②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③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丙某补偿现金,丙某将股权抵偿给戊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被判处的罚款,甲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甲某等4人承担。 16、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乙都想转让其股份,甲直接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同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丙,乙预将其股份转让给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丁,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股东戊得知后也很想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乙的股份,但乙以其已同丁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问: (1)甲、乙分别向丙、丁转让其股份的效力如何?(2)戊能否得到乙的股份?
(1)甲向丙转让股份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无须经过股东会同意,只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乙向丁转让股份无效,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向丁转让股份未经过此法定程序。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戊能以同样的价格得到乙的股份。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7、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万人迷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之后,美容用品厂亦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 …… 此处隐藏:11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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