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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5
导读: www.dianjinren.com 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过程中,2007年8月31日,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请示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按有关破产政策程序规定处置原重庆万州水泥厂的机器设备、厂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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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过程中,2007年8月31日,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请示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按有关破产政策程序规定处置原重庆万州水泥厂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破产资产。2007年9月27日,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经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请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重庆万州水泥厂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整体公开交易处置,其招拍挂成交总地价中,按比例法计算的土地出让金起始价和招拍挂增值收益,由区政府收取;土地取得成本和整治费由区法院按规定用于清偿债务;地块控详规划编制费、地灾防治规划分摊成本费,由区国土资源局收取。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债权人会议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关于财产处置后与“特定财产”分类和有关债权人债权享有该财产部分的决议》,重庆长城资产办对该债权人会议决议中丰沛公司对其受让破产债权的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33000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变价款中按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持有异议,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针对丰沛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重庆长城资产办的答辩意见及相关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

(一)重庆长城资产办对丰沛公司的抵押权效力异议是否享有诉讼权利,其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基于破产企业的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可得利益,法律赋予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对异议债权的诉讼请求权。债权人对于破产管理人编制的破产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异议,既包括某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异议,也包括债权人之间对于对方债权的异议;既包括债权的数额及其真实性的异议,也包括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效力等异议,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债权有异议均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长城资产办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中系一般债权人,对丰沛公司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可能影响重庆长城资产办等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可得利益,重庆长城资产办向一审法院即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案的受理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重庆长城资产办对丰沛公司的抵押权异议享有诉讼请求权,其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丰沛公司以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是否实际影响其可得利益的实体权利来衡量其是否享有诉讼请求权的上诉理由不当,而应以影响其可得利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可能性来确定其是否享有诉讼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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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丰沛公司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是否有效,丰沛公司是否对该土地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庆万州水泥厂以其经营的机器设备、房屋向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抵押借款,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效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实行“地随房走”的整体统一原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重庆万州水泥厂以其机器设备、房屋作抵押与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之间签订的《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重庆万州水泥厂用于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分别抵押的情形,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一并抵押。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效力,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应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14号]的意见,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中,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将丰沛公司受让债权及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记载为有抵押财产债权,经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请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07年9月27日作出《关于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所涉新田镇一段白水街114631.7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函〔2007〕117号),同意土地处置价款中土地取得成本和整治费部分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按规定用于清偿债务。丰沛公司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应当视同已经过了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一并抵押又没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重庆长城资产办仅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而主张一并抵押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抵押采取登记成立主义,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基于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设立具有公示效力,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情形或实现抵押权的约定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理,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的注销同样产生抵押权消灭公示效力,抵押权人就无权再对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万州水泥厂向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借款时,以其经营的机器设备、房屋作抵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当时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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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尚未严格规范的情况下,其机器设备、房屋的抵押登记应当有效,设立了抵押权。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但丰沛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对重庆万州水泥厂借款本息的债权之前,该债权的抵押物登记已于2001年2月5日注销登记。在重庆万州水泥厂的破产清算中,重庆长城资产办以该债权的抵押物已注销登记作为理由之一,提出破产债权异议,并向破产清算案的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长城资产办的这一诉讼理由符合抵押物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基本法理,本院予以支持,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丰沛公司上诉所主张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在该债权及其抵押权同时转让后申请抵押物注销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影响抵押物注销登记即抵押权消灭的公示性,不能对抗第三人,重庆长城资产办基于抵押物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已申请注销登记的事实,主张该债权的受让人丰沛公司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至于丰沛公司对其受让债权所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丧失优先受偿权后,重庆万州水泥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是否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应由破产清算案受理法院在破产清算中依法审查。

(三)重庆长城资产办是否预交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是否应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此处隐藏:256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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