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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4
导读: www.dianjinren.com 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二中民终字第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潜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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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二中民终字第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潜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国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负责人:杨国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祖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王秀文,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冉启华,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沛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重庆长城资产办)、原审第三人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万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丰沛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28日,原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后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与原四川万州水泥厂(后更名为重庆万州水泥厂)签订借款总合同和最高额财产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在自1997年3月28日至2000年9月20日止的时间内,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为四川万州水泥厂提供最高额为25000000元的贷款,四川万州水泥厂自愿以其所有的抵押价值为26240000元的合法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抵押期限从1997年3月28日起至2000年9月20日止。1997年6月18日,双方在原万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桥区分局(后因行政体制调整,归并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办理了万五工商(1997)抵字第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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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即正、副本)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物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价值26240000元。在借款总合同下,中国工商银行万县市五桥支行与四川万州水泥厂签订了如下借款合同:1、1997年3月28日签订无编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63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3月28日至1998年3月27日止;2、1998年7月9日签订编号为工行万市流贷字第11798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7月8日止;3、1998年9月22日签订编号117(98)07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9月22日至1999年9月21日止;4、1998年10月5日签订编号(98)008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5日至1999年10月5日止;5、1998年10月6日签订编号(98)009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0月6日止;6、1998年10月8日签订编号(98)011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8日至1999年10月8日止;7、1998年10月9日签订编号(98)010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9日至1999年10月9日;8、1998年10月12日签订编号(98)012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12日自1999年10月12日止。此前,四川万州水泥厂还与中国工商银行万县支行于1992年9月1日签订编号为信字11601-0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8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2年9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

2000年5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市万州水泥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将信字11601-04号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三方确认到2000年4月30日止,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本金有280000元,利息41490.40元。2000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万州水泥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将上列第1-8份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三方确认到2000年4月30日止,以上八份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本金有10930000元,利息931161.56元。在以上两份债权转让协议的第四条“陈述和保证”中第3项“债务人的陈述和保证”第(2)小项中有如下约定:“债务人以自有财产为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在原担保合同范围内向华融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完成抵押、质押担保的变更登记手续。”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完成抵押担保的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2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五桥支行、重庆万州水泥厂以被担保的主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五桥分局申请注销万五工商(1997)抵字第49-2号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该局于同日核准注销了该项登记。2003年3月1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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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将以上九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9月29日,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受让的九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厦门厦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0月28日,厦门厦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将受让的债权转让给丰沛公司。在几次债权转让过程中,重庆万州水泥厂或亲自参加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或收到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书面通知,新的债权人随后也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

2006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宣告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还债,重庆长城资产办与厦门厦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以债权人身份主张破产债权。厦门厦新投资集团以及受让债权后的丰沛公司同时主张其对重庆万州水泥厂在万五工商(1997)抵字第49(-1、-2)号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上记载的抵押物享有别除权。2008年3月28日,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决议确认丰沛公司对抵押物机器设备、房屋及其土地范围内的财产变价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庆长城资产办诉称:重庆万州水泥厂破产案中,债权人会议对丰沛公司抵押权的确认决议无效,丰沛公司对用于1121万元贷款抵押所有房屋及附属房屋范围内33000平方米的土地不属于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该抵押物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于该划拨土地之上的建筑物,该抵押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而未经审批,该抵押应当认定无效。另该抵押登记已被登记机关注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丰沛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丰沛公司辩称:重庆长城资产办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丰沛公司作为合法的抵押债权人,在重庆万州水泥厂宣布破产后,已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如实地提供了享有抵押债权的证据资料,债权人会议及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分别对债权进行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指的是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或者是债权人对自身表上记载债权有异议的可提起诉讼,而其他债权人无权提起诉讼;破产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分别依法作出的决议、裁定,确认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33000平方米的抵押有效,丰沛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正确的,丰沛公司依法获得对重庆万州水泥厂的抵押债权,丰沛公司的房 …… 此处隐藏:48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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