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3)
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统一受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法制部门。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财务、法制等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负责责令待岗、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处理的追究决定的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追究决定的执行;法制部门负责对责任人员取消执法资格的追究决定的执行;财务部门负责对责任人员经济惩戒的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通过纳税人信访投诉、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重案审理、绩效考核、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或其他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线索及时提供给法制部门。对未及时提供执法过错行为线索或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有关部门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并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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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公安、检察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过错责任线索台帐,及时搜集、整理、记录相关过错线索。
第三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结合具体情况初步排查;对认为需要调查的,填写《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审批表》,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批准后,根据过错行为的业务性质,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共同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案件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专案执法检查的职责划分:
涉及法律、法规等实体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税政部门参加;涉及违反税收征管程序、发票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征管、发票部门参加;涉及违反征收会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计财部门参加;涉及违反税务稽查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稽查部门参加;涉及违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法规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专案执法检查的程序: (一)参加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检查时要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有关人员了解被调查人工作情况,按规定收集证据,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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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调查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填写工作底稿。
(三)专案检查工作应当在批准检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听取被检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意见。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调查报告》上报法制部门。
第三十四条 法制部门对收到的调查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核:
一、 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 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法制部门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责令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调查人员收到退回资料后,应按要求在1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
第三十五条 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作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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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决定;
(二)对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部门重新调查。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列举情形的,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级地税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作出;对具有第十七、十八条列举情形的科级干部,其追究决定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第三十七条 法制部门根据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执法过错行为免(不)予追究决定书》,在10日内告知被调查人;
(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告知书》提前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对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提交陈述意见,对被调查人无异议的,制作下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由人事、监察、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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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对在日常执法检查、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绩效考核、征管考核或其他执法考核中发现的存在普遍性的执法过错行为,可以统一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减轻)责任追究的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执行后,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装订整齐。
第四十条 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各级地税机关执法行为存在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地税机关根据执法责任过错情况,确定对其追究执法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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