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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9
导读: (六)公文标题,位于发文字号标识之下。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主要受理

(六)公文标题,位于发文字号标识之下。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标识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回行时仍顶格。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其顺序和名称。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回行按其顺序顶格。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对单一机关行文和两个单位联合发文,落款处如盖印章,发文机关名称可省略;三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所有的行文单位都要署单位名称,将印章加盖在单位名称上。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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