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1]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11 【实施日期】2001.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1〕2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1 /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的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2 / 6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政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3 / 6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 4 / 6
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的,按照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的次序用黑体字分两行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密级和保密期限中间用五角星隔开。函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在公文标题左上角。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号公文由发文机关加“文件”组成;特定格式公文,如命令(令)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令)”组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名称加“会议纪要”组成;其他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
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发文机关标识除明电外,用红色标识。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正式文件的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居中排列。函件的发文字号标识在公文标题的右上角。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签发人为二人以上的,他们的姓名竖式平排。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办公电话号码。 5 / 6
(六)公文标题,位于发文字号标识之下。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标识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回行时仍顶格。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其顺序和名称。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回行按其顺序顶格。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对单一机关行文和两个单位联合发文,落款处如盖印章,发文机关名称可省略;三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所有的行文单位都要署单位名称,将印章加盖在单位名称上。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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