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政纪,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所有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由校党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原则是,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坚持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校党委是问责决定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中层单位管理权限内的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中层单位党组织、行政实行问责。
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校党委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对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学校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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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引发思想混乱,影响学校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
(二)涉及本单位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决策严重失误的;
(三)在干部选拔、推荐、考核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诬告他人,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四)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责任的; (五)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
(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重大事项不请示汇报或者请示汇报不及时的; (七)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八)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后勤、安全稳定、公车使用等工作中渎职,或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九)因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维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的;
(十一)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假借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班)、房屋出租以及其他协议的;
(十三)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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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
(十五)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者以同乡会、校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的; (十六)以各种名义组织、参加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个人有关事项的;
(十八)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十九)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校声誉、个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二)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 (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九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问责:
(一)情节较轻、损失较小或有不良影响的,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失较大或有严重不良影响的,采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或有恶劣影响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方式问责。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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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
(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坚持错误,拒绝纠正,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领导干部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处罚:
(一)受到问责者,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受到停职检查的问责者,停职检查期间的岗位业绩津贴按下一级职务发放;
(三)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问责者,在新职务未明确之前,自问责决定下发次月起,当年岗位业绩津贴一般按下一级职务发放;
(四)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问责者,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履行相关任用手续。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委、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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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校党委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校党委责成有 …… 此处隐藏:166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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