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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条文说明(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单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复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发生情况1时,建设单位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判断,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的,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单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复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发生情况1时,建设单位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判断,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的,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发生情况2时,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和指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

发生情况3、4、5时,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6.2.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范附录A.0.5的要求填写。

6.2.4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6.2.5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6.2.6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6.2.7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3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要求填写。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6.3工程变更

6.3.1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条文说明]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6.3.2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6.3.3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6.3.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条文说明]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原则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达不成一致,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款,如有异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

6.3.5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变更文件。 6.4费用索赔

6.4.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条文说明]涉及工程费用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购

合同、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6.4.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条文说明]处理索赔时,应遵循“谁索赔,谁举证”原则,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6.4.3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受理索赔的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

6.4.4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6.4.5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6.4.6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4.7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

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6.5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在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后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处理。

6.5.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条文说明]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延期事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评估意见。

6.5.4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6施工合同争议

6.6.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了解 …… 此处隐藏:19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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