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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出台批准文件(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工矿企业用房按被征收房

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工矿企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其他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协商暂定过渡期限,并先行按照暂定期限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费。

第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性补助。 (一)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带院落独立式低层住宅且合法建筑面积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小于等于1.5、1.2、1.0、0.8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6%、10%、15%、20%的比例,给予面积补助。

(二)物业补助。对没有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为期三年的物业补助。

(三)特殊困难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3000元的标准,发放伤残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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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4000元的标准,发放贫困补助。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征收部门给予奖励,超出搬迁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数、房屋总面积及进度要求,设定搬迁奖励期限及分期奖励时限。

不同征收范围内的搬迁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但最低奖励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的5%(奖励金额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第二十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的补偿原则上由征收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不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的平均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含装修)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含装修)的0.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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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协商暂定停产停业期限,并先行按照暂定期限支付)。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用房的时间相应扣减。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实际营业年限1年以上3年(含3年,下同)以内的,按本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二)实际营业年限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本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偿;

(三)实际营业年限5年以上,按本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电话、有线电视、有线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组织建设、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或者周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其规划、设计应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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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统一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管理、结算。征收补偿费用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7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灌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灌政发〔2004〕71号)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经批准分期实施拆迁的项目,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实施拆迁的分期项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最低标准、政策性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住房保障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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