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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0
导读: 七、案情 网络侵权纠纷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63网站网络服务商。2001年12月6月10点左右,担任北京某计算机技术公司经理的肖某在网上浏览时发现,在首都在线263网的跳蚤市场求职招聘一栏中,刊登了一条由

七、案情 网络侵权纠纷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63网站网络服务商。2001年12月6月10点左右,担任北京某计算机技术公司经理的肖某在网上浏览时发现,在首都在线263网的跳蚤市场求职招聘一栏中,刊登了一条由注册名的用户发布的对肖某具有侮辱性的信息。内容为:“l本人资金雄厚,来京不久,心情寂寞,需要一个能整天或晚上陪我的女生,希望对方年轻漂亮,可以带我去游北京,或去酒吧体验北京新生活的女性,价格优厚,有意者,请晚6点以后相约。”并将肖某的手机号码登在信息栏中。该信息公布后,肖某不断接到骚扰电话。为此,肖某于2002年9月14日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信息内容进行了公证。肖某随即与首都在线公司进行了交涉。首都在线公司在得知述情况后,立即将该条信息予以删除。

同年10月,肖某向法院起诉称,首都在线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信息内容低下粗俗,对自己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引起自己家人、朋友和客户的误会和谴责.故要求首都在线公司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失5000元。首都在线公司]则辩称.自己已履行了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尽到了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所列义务,尽到了网络管理责任,且在接到肖某的投诉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本按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学生说,我同意肖某的观点,首都在线公司在网上登载的信息内容低下粗俗,对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引起自己家人、朋友和客户的误会和谴责,首都在线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老师说:本案涉及网络侵权的责任问题。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

关于这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包括了两种责任。一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中间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事实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或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首都在线公司所属263网站上的网上跳蚤场求职招聘一栏,属开放性剐络平台,任何网用户均可在此发布信息。首都在线公在接到肖某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该条信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首都在线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3、 启示与思考

禁止有害信息在电信网络中的传播是电信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互联网作为电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要求防止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传播。本案虽然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但其中体现维护电信信息安全的需要。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场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青任。

八、案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06年5月29日,邱某(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居住小区的公共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乙方,期限为50年,每月收取公共物业管理费25元;小区内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一律进库或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月交停车费15元。免责条款规定:第三人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2006年8月,邱某购买迅龙牌125摩托车一辆,价款3280元。2007年1月7日晚,邱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其居住的泉源小区C1栋楼下的楼梯间被盗。邱某认为摩托车被盗与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有关,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于2007年3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280元。

法院审理查明:1、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虽有某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停车人按月交纳停车费的内容,但因原告及泉源小区的其他业主无人申请此项停车服务,所以某物业公司未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也未提供统一的停车车位。2、某物业公司在邱某居住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在小区的主要道路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解析:

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对于物业公司,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两种责任应如何适用,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对小区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业主人身被伤害、财物被损害的,物业公司不仅要证明已按服务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而且还要证明没有过错;对业主居家内发生的人身伤害、财物被损的,物业公司只要证明自己已按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注意义务即可免责。 某物业公司在管理的小区内设立了24小时门卫,并在主要道路上安装了电子监控录像,其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了必要的防范服务,原告邱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履行公共安全防范义务,其要求该公司承担摩托车被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

九 案情:医患纠纷

2008年7月24日早上7时许,李海荣因孕40周到被告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就诊,下午2时办理住院手续,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妇产科值班医生杨冬梅(班医生仅一人)给李海荣作了产前抽血检查、内诊检查,但没有按规定给李海荣做B超,当晚22时许因该院突然停电,医生动员李海荣转院,李海荣转至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作剖宫产分娩出一男婴袁孝坤,经诊断袁孝坤患新生儿窒息、吸入性肺炎及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当日17时20分,袁孝坤入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治疗。 李海荣认为患新生儿窒息、吸入性肺炎及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与卫生院的过错有关,要求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赔偿袁孝坤的损失。但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认为李海荣入院之后,医师为其开出B超检查单,李海荣拒绝了检查。后查出“颏后位”,医师建议

剖宫产,但突然停电,停电后李海荣坚决要求转院,延误了时间。袁孝坤的损害后果与我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并提供了由该市中医学会出具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病例中待产记录不完善。后经查,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的依据主要是李海荣的住院病案,该病案及门诊病例均是后补的,卫生院对李海荣拒绝B超检查和坚决要求转院等相关的事项在病历中没有记录和相关人员的签名。你认为铜山县柳新镇卫生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解析:

学生说A:我认为卫生院不承担,因为鉴定书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过错。

学生B:我认为该病案及门诊病例均是后补的,肯定有问题,可是我怎么证明有问题的,证明这个问题与损害有关呢?

本案涉及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的举证责 …… 此处隐藏:289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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