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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0
导读: 学生说:不应该退,因为联通已经告知用户如不使用此短信服务应办理注销手续,若用户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视为默认此服务,你某没有去办理注销业务,视为默认此服务。所以联通不退钱,卢某可以去注销该业务。 老师说:

学生说:不应该退,因为联通已经告知用户如不使用此短信服务应办理注销手续,若用户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视为默认此服务,你某没有去办理注销业务,视为默认此服务。所以联通不退钱,卢某可以去注销该业务。

老师说:一般情况下,这类问题投诉以后,用户得到的往往就是这样解释。这是不对的。

本案联通某分公司收取卢某的天气预报短信息服务费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判定联通龙岩分公司与卢某之间关于天气预报短信服务合同是否成立?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且有明确表明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所谓承诺就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66 条规定必须明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效力。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外。本案要短信服务合同是否成立,实际就是分析也就是分析联通龙岩分公司发出的信息是否是要约,卢先生是否做出了承诺。

就本案涉而言,联通龙岩分公司发送的短信息,其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都是不明确,也没有表明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因此,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也就是说联通龙岩分公司发送短信息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只能视为是要约邀请的广告,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卢某面对短信服务,未做任何形式的表示,谈不上做出了承诺。虽然联通龙岩分公司一方单方面规定“沉默视为同意”,但 没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关于沉默的默示《民通意见》第66 条规定,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而本案联通龙岩分公司一方单方面规定“沉默视为同意”,不属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形,双方也没有约定,因此卢某的沉默,对卢某没有任何约束力。从以上的分析就可以判定,天气预报短信服务合同不成立。联通某分公司收取的电信资费是没有依据的,所以应返还原告多收取的电信资费并应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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