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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3
导读: 予荣誉称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提升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优秀公务员; 单位不履行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予荣誉称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提升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优秀公务员;

单位不履行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除按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其它一切费用自理;违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优秀公务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自孩子出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③出具虚假节育手术证明,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违法生育的; ④出具虚假医学鉴定结论,造成违法生育的;

⑤当事人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⑥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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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取消其证明;对出具证明的单位应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⑦国家公务员在计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午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程序 1、社会抚养费征收

(1)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和征收职责的界定

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2)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立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以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①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②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③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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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⑤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⑥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

调查的笔录是小孩父母双方本人陈述的生育事实,有关证据材料不作硬性规定(但容易取到的相关证据材料更好);调查时无法找到小孩父母本人陈述生育事实,须3人以上证人证言材料或搜集有关证据(至少1份以上证据)。同时,村(居)委会根据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作出证明。

(3)告知权利和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生育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调查人员应做好陈述、申辩的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审定,认为违法生育事实确定的,安排有关人员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由计生办主任和一名工作人员在“承办人”一栏签字,并上报审批。 (4)作出决定

征收机关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认为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确定的,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式四份,即征收机关、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以及当事人各一份。 (5)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男女双方当事人,并当场宣告。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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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当事人不在场时,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说明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回证签字后,应及时返回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归档。 (6)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限与缴纳数额。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制作并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作出征收决定书的下发催缴通知。

(7)社会抚养费的收缴与上解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由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一式四份。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全额上解县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人民政府从上解县级财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中,返还60%给予乡镇,30%给予县级计生部门,主要用于工作经费。

(8)关于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①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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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②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 此处隐藏:70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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