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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参考(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6.混淆入库级次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 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48.改变税种入库 表现形式:税务机关占压、挪用、截留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账户。 定性依据:(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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