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参考(2)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二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表现形式: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表现形式:在财务会计帐簿外另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帐务。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表现形式: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被迫
停牌的。 9.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定性依据:(1)《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市委办[2004]149号):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 (2)《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三、严肃财经纪律5.严禁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加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0.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1)《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处理处罚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7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 …… 此处隐藏:170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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