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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5.5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故(Ⅳ级)处置措施:通知消防、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5.5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故(Ⅳ级)处置措施:通知消防、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燃气突发事故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准备,听令行动;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组织相关部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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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关闭相关阀门,放散相关区域燃气,对燃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突发事故(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故(Ⅳ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最大限度的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重大突发事故(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故(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保障居民用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故(Ⅱ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保障居民用气;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5.6 扩大响应

如果燃气突发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燃气突发事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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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厦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社会动员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 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事发地区政府、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由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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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事故处置结束,事发地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保险理赔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 总结评估

燃气突发事故结束后,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恢复重建

事故处置结束,事发地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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