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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1)(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第二十二条 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如有执业行为再次校验认定为不能通过。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累计不良执业积分超过6分(含6分)者,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如有执业行为再次校验认定为不能通过。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累计不良执业积分超过6分(含6分)者,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积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积分周期从本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实施对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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