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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管理培训案例(37个案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6
导读: 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

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合理的。

7、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案情介绍:

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 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 案情分析:

汪先生面临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包含了两个问题: 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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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必要了。

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这种预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有按年、按季,也有按月收取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长时间预收各项物业费用就不合理了,对此,北京市小区办《关于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中专门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

点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2、开发商既然\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就要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和收费的标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对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做出判断。

3、由于多数项目属于期房预售,开发商在销售时,对于许多物业服务的设施、设备还无法确定,因此\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的签订,还是要放在交房时,至少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对于购房人来说,如果开发?quot;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提供了\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文本,那么这些协议就构成了买卖合同的附件,则要认真地阅读一下,一旦签了字,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了。

4、如果像汪先生遇到的那样,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甚至在入住时,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并以此作为房产交付的条件,您则可以按前述的内容,据理力争。不过,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无论开发商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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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都应该将有关物业收费的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房屋交付的程序,作为补充内容,要求开发商写进补充协议。

8、因新买房屋漏水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

案例介绍:

胡女士看中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顺利入住,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入住后两个月雨季来临,几场大雨之后,胡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洇湿的现象,后来竟然发展到漏雨的地步,胡女士于是找到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胡女士此时已经对现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经过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胡女士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就为了居住,现在因为漏雨无法居住,并且自己进行的装修也遭到破坏,她认为这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事实,也愿意赔偿胡女士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同意为胡女士调换房屋,自己和胡女士之间没有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并且现在看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管理不到位,如果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无法接受,并且,因为这个小区是采用小区外的供热厂的热力供热,统一供暖时间已到,如果胡女士不交纳供暖暖气费,他们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由于三方对于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异议,胡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但是又不是十分肯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于是三方一同找到律师咨询,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协商解决,由开发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胡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同时胡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年度供暖费。 律师分析:

胡女士不能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讲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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