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基础教育 >

万科物业管理培训案例(37个案例)(1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6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刘某赠送给比张某的房屋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某一家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双方的赠与关系是合法并有效的,张某应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涉及该房的一切纠纷都应由张某负责。

4、产权纠纷

案情介绍:

39

甲系台湾同胞,托付乙在大陆为其买房子。房产经营公司告知乙:台湾同胞不能在本市区买商品房,乙就以自己的名义为甲在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人民币47455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并支付了房款,取得了乙产名的购买房屋发票并对房屋进行装修。

待甲回大陆居住时,甲、乙对购房款和装修费进行了结算,甲付清了全部费用给乙,乙出具了一份代为购买证明书给甲,甲又出具了一份\所购房屋中的一半赠与乙使用所有\的凭证交给了乙。但乙始终未说明此房屋是用乙的名义所购臵的事实。

之后,甲、乙之间发生纠纷,甲向乙要所购房屋钥匙时,乙不给而诉诸于法院。

法院审理如下:

1、 房屋的产权归乙所有。

2、 乙返还甲全部购房款和装修费,在判决生效之日后三个月内还清。 案情分析:

1、原告甲不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据本市《出售商品房住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侨汇购买商品住宅的下列对象,可向批准经营侨汇售房业务的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甲是台湾同胞,但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没有经营侨汇住宅的业务范围。因此,原告甲不具有在本购买商品房的资格,故甲要求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不能支持的。

2、乙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商品房应归乙自己所有,但应将购房款及装修费全部返还甲。乙在得知台湾同胞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市区房地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后,即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经房地产经营公司同意与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预付了定金,依法确定了乙与市区房地产经营公司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该房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虽然乙买房是在甲委托的情况下,但由于甲不具有买房资格这一前提条件下,不具有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甲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然后乙明知不能履行甲委托他代为购房的事项,非但不将实际情况告诉甲,反而向甲收取全部购房款和装修费用。因此乙应当将甲出资的全部购房款及内部装修费用全数归还甲。

40

3、乙还提到甲已将一半房产赠与乙,因此只愿返还3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 但甲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无从将房屋的一半赠与乙。因此,这项赠与行为当然不成立。

41

万科物业管理培训案例(37个案例)(1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565975.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