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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2016年修订版)(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6
导读: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职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的附件中注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调入单位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告知补充合同。

第五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五十五条 生产现场所有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生产技术部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五十六条 安监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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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应组织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五十八条 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五十九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凡接触职业危害的,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危害方面的培训,在岗职工的培训全年不少于2个学时。

4、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的组织者、责任人、时间、地点、主题及内容、培训主讲、参训人员签名等。

5、公司应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生产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6、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十条 公司安监部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职业危害宣传,并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职业健康方面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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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宣传职业危害和防治的有关知识。 第六十二条 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安全演讲及安全知识讲座等。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措施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厂办。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厂办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d、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e、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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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g、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厂办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维修人员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第六十五条 公司救援信号

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第六十六条 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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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例如铅;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六十九条 职责

1、公司领导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2、生产技术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3、安监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工程管理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5、资产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第七十条 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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