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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2016年修订版)(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6
导读: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监部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安监部接到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第十九条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二十条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四章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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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员工个人健康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症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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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要求:

1、“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的调整一次。

4、“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印,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工作人员对各单位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楚,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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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监部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公司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每年一次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职业危害申报采取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进行。申报时按要求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上列有关材料: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按要求每年1月30日前将所需资料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公司立即上报***公司安监局,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改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志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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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监部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监督检测由安监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第三十四条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

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安监部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监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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