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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9
导读: (二)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木材采伐、运输、林副业生产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的人员进行教育;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第五节 服务群众 第四十三条 责

(二)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木材采伐、运输、林副业生产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的人员进行教育;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第五节 服务群众

第四十三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将追缴物品归还事主; (二)定期在辖区内接待群众,回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 (三)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做到“八个一”:一张警民联系卡、一部举报电话、一个所长接待日、一个民警去向牌、一本警民联系簿(或办事预约簿)、一个民警监督台、一个意见箱、一个便民服务箱;

(四)一年内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群众座谈会或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群众意见;

(五)帮助群众解决求助事宜;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节 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六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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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一)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实表现。

(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三)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四十七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五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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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值班、备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值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 (四)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备勤是指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 值 班

第五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或讯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薄》,并根据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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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何部门求助,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出警的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派出所所长、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 备 勤

第五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所内整理文书簿册、保养装备或处理其它工作事宜;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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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保护被继续盘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械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四章 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三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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