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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1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9
导读: (七)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注意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定期对计算机进行防毒、杀毒和卫生清理;收到异常电子邮件或发现网上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 第七编 信访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38 -- 第一百四十五

(七)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注意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定期对计算机进行防毒、杀毒和卫生清理;收到异常电子邮件或发现网上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

第七编 信访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38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民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群众;

(二)严格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三)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刁难、歧视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五)遵守纪律,禁止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控告、检举材料不得转交或者通知被控告、检举对象;

(六)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匿藏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信访。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信访民警。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信访民警应当身体素质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办案经验、熟悉公安基础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热爱本职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派出所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派出所的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本所及民警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要求的;

-- 39 --

(二)反映林区治安情况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线索的;

(五)检举揭发民警违法乱纪、执法不严、警风不正等问题的; (六)反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森林公安机关解决的其它问题的。

第一百五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领导包案、限期办结”的原则办理,派出所对各类信访原则上只办不转。

对上级立案查办、集体上访、疑难复杂以及领导接访日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派出所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对重要信访组织力量查处、落实查办措施、限期办结上报,由所长对办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发。积极引导信访人逐级信访,防止越级访、集体访、缠访和异常上访的发生。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一百五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来访接待室。接待室做到明亮、整洁、规范,设有指示标志;室内应当悬挂公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范以及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警号、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应当有配备接待民警,接待民警应当做到警容严整,热情有礼,语言规范。

(一)接待来访应当在来访接待室内进行,未经所领导同意,不得在接待室以外的地方接访;

(二)接待来访过程中,不得与来访人交谈与反映内容无关的话题;

(三)对可以立即办理或答复的信访问题,接待民警应当立即办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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