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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9
导读: 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值班、备勤; (三)案(事)件处理; (四)巡逻; (五)治安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

第三节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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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携带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取用方便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停车指示牌、截车障碍物、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械以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表》,并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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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机关;管辖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跨地区执行任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召开所务会或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情报信息收集; (二)安全防范; (三)治安管理; (四)服务群众; (五)人口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规模、地域面积、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治安状况,实行民警包片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4小时(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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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 情报信息收集

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林区社会稳定和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五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因山林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 (二)预谋或实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三)其它可能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六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重点场所、部位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依靠基层组织、护林员、林区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驻村(点)、驻场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五)通过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

第三节 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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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宣传、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林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林区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积极开展“山情、林情、社情”调查;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案件协查网络、边界联防网络和情报信息网络; …… 此处隐藏:1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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