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3)
八、受理地 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6、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
二、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
三、条件:材料、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
四、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手续齐备,7个工作日办结。 五、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六、申请表格式文本(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同)。
7、批准改变地形地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开山、掘土、 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和挖掘城市道路等)
一、行政许可事项: 开山、挖掘城市道路、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许可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6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第34条。
三、条件:无规定。 四、数量:无限制。 五、材料:
1、《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许可》申请表(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2、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证件; 4、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六、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经办处室和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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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查勘、局业务办公会(或市规委会)研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审核方案;
5、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6、核发《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挖掘城市道路、堆弃垃圾许可决定》/发《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七、收费:无。
八、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需市规委会审查的,规委会审定(纪要印发)
后,手续齐备,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8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第36条。
三、条件:建设工程竣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四、材料:
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申请表;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定位红线图、施工图等); ⑷、项目跟踪表;
⑸、竣工资料,修测的竣工地形图(含建筑高度等相关要素)(具备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
位)
⑹、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
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项目验收小组或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现场查勘、复核,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
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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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认可决定;
6、验收小组或分局经办人员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审查书,局领导或分局领导签发; 7、由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发建设工程验收整改通
知书。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行政许可事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一、 行政许可内容
1、 初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 2、 审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等。 三、 行政许可条件
1、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聘用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3、 具备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 4、 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应通过近两年的资质年检; 晋升资质等级的,至少满
三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
5、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 恶意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2) 将承接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转包的; (3)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签字的; (4) 违反国家城市规划强制标准的;明显违反规划部门下达的控规要求
(设计要点),并在设计图件中恶意作假的;故意虚报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的;
(5)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6)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 (7) 转让资质证书的; (8) 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9) 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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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原件1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各1份); 4、 企业聘用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社保证明,返聘离、
退休人员的返聘证明(复印件各1份);
5、 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 企业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还应提供:
(1)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 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 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扬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yzghj.gov.cn)免费下载。
填写说明:
⒈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⒉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⒊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⒋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
⒌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⒍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 …… 此处隐藏:14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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