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扬州市规划局“一书两证”相关程序和要求
1、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行政许可事项: 选址意见书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第23条。
三、条件: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四、申请材料:
⑴建设项目选址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项目建议书(1份)(须做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材料(1份)以及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政府文件;
⑷拟选地点的现状地形图(1:500—1:2000)及电子数据,并在地形图上标出拟选范围; ⑸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⑹拟用地与原有单位接壤的,须提交已有土地权属证件; ⑺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技术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通知窗口向申请人
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组织现场查勘,初步核定地点、规模,划定红线草图,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业务办公会或市规委会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3、由相应经办人员划定红线,拟定选址意见书审批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报局分管领
导审批;
4、备齐审批材料,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通知书》,(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手续齐备,8个工作日办结;需市规委会审查的,规委
会审定(纪要印发)后,手续齐备,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市场确定建设主体后,
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持出让合同,可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简化发放选址意见书程序。
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分局直接受理,各分局按职能可参照此程序制定相应程序。 主城区以外(除市局直接办理的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由邗江分局直接办理。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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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一、技术事项: 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第25条。
三、条件: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材料:
⑴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或主管部门意见;
⑶A:选址意见书、或者出示国土管理部门的拍卖土地的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 C:改造、扩建或加层项目,还需出示完整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⑷相应资质的规划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地形图(1/500——1/5000)1份(附电子光盘); ⑸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⑹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
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经办处室和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
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现场查勘、复核,审查申请材料,下达规划设计要点、重要项目报局办公会研定相关指标要求; 4、局分管领导签发。
5、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规划设计要点通知。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备注:⑴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分局直接受理办理,各分局按职能可参照此程序制定相应
程序。
⑵民房(村民建房)实行简易程序,可采取下达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⑶主城区以外(除市局直接办理的项目)的建设项目由邗江分局直接受理办理。 ⑷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1年,超期须重新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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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第23条。
三、条件: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申请材料:
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 ⑵项目批准文件(1份);
⑶用地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1:2000); ⑷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其附件(1份);
⑸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批准的土地出让合同(1份,复印件); ⑹已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
⑺用地转让的项目,必须具备双方协议;
⑻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得相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收到申请后,市局经办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窗口5日内向申请
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组织现场查勘,初步核定用地的界限、规模、性质,划定初步红线,提出初审意见;
3、由项目经办人员根据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已审核规划设计总图,核定用地范围、面积,拟定
用地审批书,局分管领导签发(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手续齐备,10个工作日办结;
备注:⑴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由土地市场确定建设主体
后,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持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如属转让土地等情况,可只需上述必备材料⑴、⑶、⑺、⑻四项;
⑵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只需上述必备材料⑴、⑶、⑻三项。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
效期不超过一年,规划需要调整时,须无条件服从。
⑶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分局直接受理办理,各分局按职能可参照此程序制定相应程序。 ⑷主城区以外(除市局直接办理的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由邗江分局直接受理办理。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办事中心规划窗口;电话:79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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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发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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