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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4
导读: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的会议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5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网络投票系统的形式。采用书面、电子网络等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30日。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提交。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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