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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4
导读: (八)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九)物业服务合同未依法终止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

(八)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九)物业服务合同未依法终止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十一)出租、挂靠、出借等形式直接或变相转让资质证书; (十二)限定业主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

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居(村)民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以物业服务项目为单位,组织业主满意度测评。

年度考核结果和满意度调查情况应当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等改为需要做防水处理的卫生间、厨房或其他用途,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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