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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1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4
导读: 准。物业服务费计价单位为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如以套内面积计收的,由各区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折算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准。物业服务费计价单位为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如以套内面积计收的,由各区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折算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计收。

第八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其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全市的基准价和浮动上限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制定公布。各区可在市定基准价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区制定的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需向所属区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确需超过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的,要按属地报区价格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的样式、内容由区价格管理部门监制。

第八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

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公布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收支情况。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应该进行年度审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予以公示并抄送居(村)民委员会。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公用水电费,各区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所有相关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公用水电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不得向业主分摊公用水电费用。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八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

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必须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八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建设单位应该为最终用户单独安装各收费单位确认的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八十九条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如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由各区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折算方式。

经业主大会同意,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全体业主共有的临时停车位的,停放服务收费按市、区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办公用房等物业按质价相符、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上述物业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该小区最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商约定。

第九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根据《佛山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参考标准》确定各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内容,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服务等级对应物业服务收费后,再进行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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