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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6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补贴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补贴 参保人数右 参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6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补贴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补贴

参保人数右 参保人数左右

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4.5亿人左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5000万人

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

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参保人数的2%,基金出现支付不足2.6亿人左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

农村居民

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右

政府给予补贴

参合率稳上

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定在90%以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

城镇非从业居民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左右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

失业保险

职工

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

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根据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

工伤保险

职工

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予补贴 金等

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出现支参保人数

生育保险

职工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给予补贴

1.5亿人左右 参保人数右

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率档次缴费,基金出现支付2.1亿人左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右

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率稳上

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定在90%以

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1.6亿人左

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保障工程,改善服务设施条件,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配置必要的设备,

改善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

——社会保障卡建设工程。逐步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8亿张,覆盖60%以上人口,实现其在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应用,并与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重点在国家、省、市(地)三级建设

社会保障卡中心及其支持系统。

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国家建立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

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 ◆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提供救助; ◆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为身故者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着力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为主要内

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

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加强优抚安置工作。

——社会救助。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健全收入核查制度。加强城乡低保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开发等政

策的衔接。将专项救助逐步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重点解决其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衔接,逐步实行诊疗费用即时救助,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健全自然灾害监测

预警、评估调查、信息发布、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助技术标准和补助项目。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城市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社会福利。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鼓励家庭养育。

扩大福利机构收养能力。加强贫困和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收养和治疗服务。推动婚姻登记标准化和全国信息联网,推行婚姻免费

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向城乡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发放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提供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服务。加快实施免

费地名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

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养老

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

——优抚安置。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政策,确保军人的抚恤优待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实施残疾军人辅具改造。

改善优抚设施条件,健全孤老优抚对象和重残退役军人集中供养制度。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

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社会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社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社会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

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各类基本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以及服务对象资格认定等具体标准,由民政

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 此处隐藏:177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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