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浅析(毕业论文)(4)
第3章 企业并购环节中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第11页
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锐。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利用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交通运输(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勘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等(以下简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业、建筑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利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第3章 企业并购环节中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第12页
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缴所得税2年。
(6)利用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缴或者免缴所得税3年。
(7)利用国家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除可享受土地、海关、外汇等优惠待遇外,一般还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①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②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凡符合条件的,其增值税可以免缴。 ③对在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5年内免缴房产税。
⑤保税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 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淮,可依照税法规定缩短其折旧 年限。
⑥适用国家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8)利用国家对西部地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第3章 企业并购环节中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第13页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1.3 注册资金类型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实施不同的税种税率。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选择外资企业,采取紧密合作方式,以达到并购后外资占并购的法定比率,从而可以享受国家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但07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草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将减小。
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但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着不同的组织形式,因而其税收政策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分为两种类型,即紧密合作型企业和松散合作型企业。由于紧密合作型企业是合作双方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因而在税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可以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由于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因而不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只能对其中的外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中的中方不给予照顾,仍按内资企业办理。可见,在选择并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应进行适当的选择,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3.1.4 经营状况的选择
并购企业有较高的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税收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并购。通过赢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企业合并税收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递延,推迟所得税的税收。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以吸收合并或者兼并方式改组,
第3章 企业并购环节中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第14页
被吸收或者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税收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亏损、分别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纳独立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做拉同样的规定。许多企业都有未使用或单靠自身不能使用的税收优惠,如未弥补的巨额经营亏损、账面价值低估的资产等,它们也是并购活动的税收优惠来源,因此,在并购中就可以选择这些企业作为并购目标。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许多企业因此而成为其他企业并购的目标。如果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假定其他条件都相同,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3000万元,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弥补亏损,那么亏损企业应成为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因为并购亏损企业的3000万元亏损可以抵减并购 …… 此处隐藏:262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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