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券投资的基本概况及监管要求(5)
2、债券借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 定义: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具体交易监管要求: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
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的,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同业中心。
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
债券借贷应以标的债券进行交割,但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现金交割。 3、现券买卖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债券买断式回购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 定义: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交易监管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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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5、债券质押式回购(类似买断式回购)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三、主要监管法规目录及部分主要法规条文 1、主要监管法规目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年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第1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8〕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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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
《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72号》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部分主要法规条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 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 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五条 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六条 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等。
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十七条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八条 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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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第二十二条 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第二十三条 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 …… 此处隐藏:35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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