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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参考文本)(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0
导读: (范5-11)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1、《XXXXXX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3、《XXXXX区管理规约》 4、《关于专项维修资

(范5-11)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1、《XXXXXX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3、《XXXXX区管理规约》

4、《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集和使用规定》 5、《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6、《业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及使用方案》

7、《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场地等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办法》 8、《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服务项目公司的流程》

9、《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0、《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管理细则》

11、《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改建、扩建、改变使用用途的审批流程》 12、《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业主代表大会认为应该建立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上述制度的制定、修改由业主代表大会负责,业主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起草或作出修改建议,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特长的业主起草,最终由业主代表大会在听取广大业主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审议、修改,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省18条、住21条) 定期会议:业主代表大会定于每年一季度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

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2、经20%的业主代表共同提议;

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由业主委员会提议。

4、业主代表大会应有业主代表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分级召开形式须30日前)将会议内容送交每一位业主代表,同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省19条,另考虑到分级召开形式耗时长的特点建议30天)

第二十一条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向业主委员会书面请假,并以书面委托形式委托本业主小组另一名业主代表代为行使相应权力;如果本业主小组只有一名业主代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业主小组的一名业主代为参加,但要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受托业主应严格按委托事项及要求代为履行相应权力。

业主代表缺席业主代表大会,既没有书面请假,又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书面委托,无故不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将自动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由所属单元楼业主小组内有资格的候补业主代表或重新选举的业主代表填补,并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审定。

业主代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缺席业主代表大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将自动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由所属单元楼业主小组内有资格的候补业主代表或重新选举的业主代表填补,并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审定。

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职责召开业主小组会议讨论、表决业主代表大会交付的议题,从而影响业主代表大会正常程序的,由业主委员会临时指定专人帮助完成议题,如果是因为业主代表个人原因的,将取消业主代表的资格,由业主小组重新选举业主代表顶上,名单报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形式; (二)书面证求意见形式。

(三)分级召开形式(即先召开各个业主小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此基

础上再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但是,对于下列重大事项,业主代表大会必须采用分级召开形式: 1、修订、批准《XXXXX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修订、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3、修订、批准《XXXXX区管理规约》

4、修订、批准《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集和使用规定》 5、修订、批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6、修订、批准《业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及使用方案》

7、修订、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场地等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办法》

8、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采取分级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征求业主意见的操作: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对于需要修订制度的事项,由业主代表分头召开本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书面证求意见的形式),广泛征求本业主小组全体业主的意见,至少取得过半数业主的意见,由业主代表将意见整理汇总,于大会召开前10日提交主持修订的专人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因征求意见过程中需对议案做修改而需要推迟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新的会议时间和修改后的议案条款

第二十五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22条)

第二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权数,按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住23条)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的方式分:简单多数方式和业主权重方式: 1、简单多数方式:业主代表具有同等表决权,一人1票。用于业主代表大会上一

般事项的表决。

2、业主权重方式:全体业主参与投票,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双重统计计票的方式。用于涉及到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表决[参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第二十二条,对于须采用分级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批准的事项列表]。

1)业主人数的确定方法: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1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以此计算出总人数。 (住24条) 2)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方法:按第二十六条方法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所拥有的所有专有面积总合计算。

3)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举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住25条)

4)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住25条)

5)地下车位、地面车位(如有)不计入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住25条规定由本议事规则决定是否计入)

第二十八条 投票有效规则

1、涉及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面的制度制定或修改、实施方案等事项的,采取业主权重投票方式,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住29条)

2、涉及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除第5、6条以外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制度建设或修改等事项的,采取业主权重投票方式,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点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方 …… 此处隐藏:219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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