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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定期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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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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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六十四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表格(附件1——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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