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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结算。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不得无故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结算。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不得无故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现金支付的主要内容是: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人员经费;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备的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煤气、电费、水费等费用的,可以应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予以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与收款单位及零余额帐户开户行签订三方协议。代理银行接到三方协议规定的业务划款通知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的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预算单位的三方协议须送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试点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确需退回的,可以退回该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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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由试点单位退回的,试点单位须将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的,由代理银行分预算内、外资金直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月(日、旬)报表》(附件十)。支出日报按基层预算单位,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款、项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款、项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单位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四十八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编制《财政支出月报表》,报市财政局,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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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帐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帐结果反馈给代理银行。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

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年终预算

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库〔2003〕126号)等有关规定做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章 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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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实施;

(二)审核、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三)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二)监督预算单位按预算、按程序、按项目进度和合同条款使用资金;

(三)审核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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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汇总编制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审批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六)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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