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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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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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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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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由结算中心汇总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对于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与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并轨使用,但市财政局不再向该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实拨列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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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体为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市政府、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支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款项。

预算单位本月不能支用下月的授权支付额度,年度内上月剩余额度可结转下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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