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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护古城案例汇总(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3
导读: 主要经验 : 1.规划为先导。均有长期的规划,在地方规划中,除了有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规划外,都有绿化规划。 2.专门机构负责。设有政府专管部门或城市开发公司,对需要进行的改造工程有详细的了解与规划。它将成

主要经验 :

1.规划为先导。均有长期的规划,在地方规划中,除了有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规划外,都有绿化规划。

2.专门机构负责。设有政府专管部门或城市开发公司,对需要进行的改造工程有详细的了解与规划。它将成为政府调控土地一级市场的代表。

3.法律保证。在英国的内城复兴过程中,制定了很多法律。最早可追寻到19世纪末英国《工人阶级住宅法》(1890年),要求地方政府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旧住区的房屋进行改造;另有1969年颁布的《地方政府补助社会需要法》和1978年的《内城地区法》等。日本制定了专门的《日本住宅地区改善法》,香港特区政府于2000年发布了《市区重建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市区重建任务的承担者、重建资金来源、重建程序、对业主的补贴等具体事宜,指导市区重建的有序开展。

4.居民权益保障。各国各地均把居民和公众权益作为旧区改造中核心考虑的问题。从规划开始保证公众实权参与的权利,在旧改的整个过程中居民利益保障一直能得到正常体现和法律保护。社会评估贯穿在旧改方案和实施过程之中,并进行后效评估,及时调整居民利益。

5.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德国旧城改造执行如下程序:(1)调查研究。对旧城改造的必要性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可能影响作出基本判断,了解城市各个方面的意见并进行汇总;(2)确定旧城改造地区。社区政府根据调查和经济能力规定旧城改造的地区;(3)整顿措施。由社区政府负责实施整顿措施,包括拆除有关建筑、居民和商业企业的迁移、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设置或变更等;(4)建设措施。包括建筑设施的新建、补充和现代化修缮、其他公共设施的兴建等;(5)结束旧城改造。

在日本,除严格申报程序外,在决定项目计划时,实施者必须按建设省令的规定将其情况公示。在与所有利益方、权利方达成协议以后,才可以进行拆除不良建筑、土地整治、住宅建设等工作。

在香港,市建局在财政司司长批准该业务纲领及业务计划的当天,需致信重建计划项目涉及的所有业主,就具体事宜(如收楼价格等)向其征求意见,要求其限期回复。一旦达成协议,市区重建即可展开拆除、改建、重建等工程。

各国各地旧区改造中执行标准的制定,既有一些硬性的、国家层次的标准,又有改造地区居民或地方政府就某一改造项目而制定的特定标准。

6.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对古建筑和城市遗产的保护已逐渐成为世界性的潮流。1972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一项“保护世界文化与天然遗产公约”,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1977年国际建筑协会制订的历史性规划大纲《马丘比丘宪章》,把保护传统建筑文化遗产提高到重要高度。

7.发挥各级政府及私人的积极性,多方筹集旧城改造资金。

开始于1954年的美国旧城改造就是通过地方有关机构和大量联邦政府的补贴来筹集改造资金的。它重整了数以百计的社区形态。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共治理的原则进入旧区改造领域,利用私人和社区资金进入旧改已成为各国共同考虑的办法。

旧城改造的社会性思考

来源:城市问题 作者:张伊娜 王桂新

旧城改造由于其复杂性、系统性,及其直接导致的社会冲突现象而成为当前中国讨论的一大热点。随着现代主义、邻里思想、新都市主义等城市规划理论的发展,旧城改造也越来越注重从人的需要出发对旧城区进行改造或者重建。与此相呼应,衡量旧城改造效果的评价体系,也从以往的实质性效益、经济性效益向社会性效益转变,即不仅仅满足于完善公共设施、改善市区环境,使之成为更适合居住、工作或休憩的场所,从而提高物业价值,改善地区经济状况,增加政府税收或减少政府支出,而且希望通过反映并代表公众心声和利益的更新,使旧城可持续改善,社区可持续发展,居民和谐生活。

然而纵览中国期刊网1994—2005年间发表的324篇相关论文,可以看出目前国内更多地是从旧城改造的物质层面进行研究,比如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问题、资金来源问题、容积率补偿、城市景观等问题,而从社会性角度去深入探究的很少。但旧城改造的社会问题及相关社会现象,却是当今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力求从旧城改造中的社会性、公共性角度出发,探讨新时期旧城改造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设想。

所谓社会性角度,是指从人本角度出发,充分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利益,实现社会和谐。本文中所讨论的旧城改造的社会性问题主要从两方面考虑。第一,旧城改造的社会公平性问题。目前的旧城改造仍旧期望以大规模的城市改造来突破城市发展中的物质化困境,没有充分意识到旧城之所以传统经济和社会基础损耗严重、居住环境劣化,其根源在于旧城居民收入下降并成为“弱势群体”。物质、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的相互交叉和影响,使城区破旧与环境恶劣、经济萧条、社会阶层下渗等恶性循环不断重演。这些问题,并不能通过拆迁简单解决,因为其所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再分配的公平性问题。第二,旧城住

户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环境的突变问题。通常我们更多地关注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在旧城改造中的拆毁或丧失,其实居民长期的精神依托、活动场所缺失而导致的交往主动性的消失殆尽是更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旧城改造引发的社会性问题

1.动迁导致的社会公平缺失

根据马修?埃德尔(Mathew Edel)的“有效出价曲线”研究,低收入水平家庭较之其他人,更加依赖于市中心,因为往返于市郊之间的昂贵交通费用会削减他们的住宅标准和其他生活花费。然而随着城市更新,旧城环境改善,地价抬高,低收入居民被迫重新选择居住地点,这种情况被称为“过滤淘汰”。

在我国大多数的大城市发展中,旧城改造总体上体现出这种“过滤淘汰”的现象,城市中心区的“贵族化”已成定局。这主要是因为:首先,一些商业和文化中心设在旧城,抬高了旧城的地价;其次,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城市的交通状况。我国的大城市不同于美国那样的“小汽车城市”,还十分依赖于公共交通,非机动车出行也比较多。因此郊区相对市区来说,由于交通不便,吸引力非常低。随着地价上涨,低收入者“过滤淘汰”迁往郊区,不仅造成他们上下班、上下学不便,又被迫承担了更多的交通费用,生活水平差距将继续拉大。这种城市的“聚焦效应”,不仅对保护旧城不利,更损害了社会公平。而我国当前的旧城改造过程中往往忽略了这一社会性问题。

2.社会公共空间、交往节点的断裂

社会生活总是围绕特定的场所来展开的,旧城区有其独特且完整的场所系统,它满足了老城区居民对社会生活多样化的要求。近入尺度的公共空间、社会交往节点便是旧城区社会网络形成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空间载体,而尺度宜人的街道、利于交往的空间以及轻松和谐的邻里关系构成了富有人情味的老城邻里生活。而在旧城区的改造过程中,这种社会空间的交往模式遭遇了极大的破坏。从图1看,同样1公顷的占

地面积,老城区(以石库门里弄为代表)由于其低密的建筑群,可以使居民在门洞口形成256个交往节点,而改造后的新区只汇成了15个交往点。公共空间和节点的交往媒介的丧失,使得旧城更新后,人们再也寻不回以往亲切、适宜的社会交往空间了。

3.社会场所精神的暗淡

目前的旧城区改造,尤其是有一定历史的街区改造,往往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人口密度与保护发展的矛盾。众所周知,传统民居所能容纳的人口密度较 …… 此处隐藏:194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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