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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 建筑行业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2
导读: A 项目财务人员应登记台账。主要包括验工月报台账、甲供材料台账、分包工作量台账、周转材料、机械使用费等成本费用结算台账等内容。 B 项目材料员台账。主要包括材料采购计划、材料收入、耗用台账、小型工器具借用

A 项目财务人员应登记台账。主要包括验工月报台账、甲供材料台账、分包工作量台账、周转材料、机械使用费等成本费用结算台账等内容。

B 项目材料员台账。主要包括材料采购计划、材料收入、耗用台账、小型工器具借用记录等内容。

C 项目核算员台账。主要包括验工月报台账、工日台账、标底外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台账、分包工程结算台账等内容。

②项目核算应上报的报表。项目核算采用月度核算的方式,每月10号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的报表,项目月度应报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程成本表、单位工程成本明细表、费用收支表、工程款收取进度表,属地公司不统一核算应交税金、应付工资的,项目必须加报应交款项表、含量工资表。每季度项目必须加报书面成本分析资料作为报表附注。

损益表、工程成本表、单位工程成本明细表、费用收支表、工程款收取进度表等反映项目动态资料的报表,除报本月数、本年累计数外,还应加报自开工至报告期的累计发生数。

(五)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目前,有关建筑行业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文件较多,以下摘取了部分与建筑行业紧密相关的政策内容:

1.营业税政策

(1)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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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了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并对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和电子文档,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3)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账,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4)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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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7)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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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政策

(1)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4)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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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所得税政策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六)行业涉税管理难点 1.营业税

(1)收入确认存在问题。有些企业存在收入未按工程完工进度核算、以物抵债未确认收入以及赶工奖等价外费用未计入收入等情况;有些企业存在违反税法规定未将甲方供材金额并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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